聲明書
聲明人對自己的身份、個人資料、狀況或意願作出真實的陳述。內容可涉及:
- 監護人聲明
按加拿大的法律規定,年齡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需有父母或監護人負責監督及照顧日常生活。
(請向有關學校、教育局查詢)
- 監護聲明-父母 Custodianship Declaration – Parents
- 監護聲明-監護人 Custodianship Declaration - Custodian
父母可安排委任監護人代為履行職責。
監護人必須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並同意接受該未成年人之父母作出的委任。
- 單身、婚姻狀況聲明
- 無配偶聲明簽名屬實公證
- 結婚公證
- 離婚公證
- 結婚證或離婚證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公證
(不接受“同居”、“伴侶關系”、“婚前財産約定協議”等公證)
- 財產遺產繼承、放棄繼承、贈與聲明
遺産繼承事項公證
中國內地遺産繼承
繼承人聲明:合法繼承人需在加拿大國際公證人面前作出繼承聲明或放棄繼承聲明並需得到安大略省政府及中國領事館認證
贈與聲明:對涉及遺産中的擁有份額作出轉贈,則需在國際公證人面前簽署贈與書,並需得到安大略省政府及中國領事館認證
死亡證明:在加拿大去世的被繼承人,其死亡證必須經加拿大國際公證人公證、安大略省政府及中國領事館認證
遺囑:被繼承人在加拿大所立的遺囑,必須翻譯成中文並由加拿大國際公證人公證、安大略省政府及中國領事館認證
- 委托書:無法回到遺産所在地辦理繼承的相關手續,繼承人可委托當地親友處理, 需在國際公證人面前簽署委托書,並需得到安大略省政府及中國領事館認證
香港遺産繼承
- 死亡證明:在加拿大去世的被繼承人,其死亡證必須經安大略省政府及中國領事館認證
- 關係證明:提供相關文件,例如:出生證、結婚證或關係證明公證書,以證明與被繼承人的關係
- 在國際公證人面前簽署申請遺産的授予承辦書方面之文件 , 例如: Affirmation of Administrator, Ex-parte Application, Consent 等。
- 有遺囑 / 無遺囑指派遺産信托人之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Appointment of Estate Trustee With ( Without ) a Will] 必須經加拿大國際公證人公證、安大略省政府及中國領事館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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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無償轉讓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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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聲明、學歷聲明、經歷聲明
- 華僑(僑居)身份/國籍聲明
- 永久居民身份聲明公證
- 公民身份聲明公證
- 楓葉卡、公民證複印本于原件相符公證
- 曾用名聲明
、姓名方言拼音、中外文姓名公證
- 曾用姓名與現用姓名爲同一人
- 中國方言拼音姓名與現用漢字拼音姓名或漢語拼音姓名爲同一人
- 外文拼寫姓名與現用漢字姓名或漢語拼音姓名爲同一人(例:中英文姓名爲同一人)
- 姓名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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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式樣聲明
- 良民記錄公證 /
指紋公證
- 未受過刑事處分公證
- 受過刑事處分公證
- 查無檔案記載公證


